意见稿指出,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商品名称可以采用商标名称、牌号名称等,且不得与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商品名或保健食品商标名相同。商标用于商品名称的应符合商品名称命名相关。
一、虚假、夸大、违反科学原则或者绝对化的词语,如“金装”“超级”“升级”“特级”“”“极致”“超凡”“博士”“冠军”“天才”“特效”“全效”“全面”等;
三、或者暗示具有益智、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、肠道等功能性表述,如“益智”“益生菌”“易消化”“肠道”“增强免疫力”“强体”“强身”等;
意见稿明确,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通用名称应当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,使用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的类别名称或者等效名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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