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阜阳:网售有毒减肥产品 被处10倍惩罚性赔偿

※发布时间:2020-1-3 9:32:48   ※发布作者:habao   ※出自何处: 

  原标题:网售有毒减肥产品,被处10倍惩罚性赔偿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,2019年12月30日,由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孙某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一

  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,2019年12月30日,由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孙某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,判令被告孙某支付销售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金76万多元,并在国家级上向社会赔礼道歉。

  颍上县人民检察院发现并查实,孙某于2016年6月至12月期间,从武汉、太和、广州等地购进大量含有有毒、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西布曲明和酚酞的减肥产品,在网上销售该产品以及了解到该产品不是正规产品的情况下,仍将上述产品通过网络对外销售,危害了不特定众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,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。

  2019年8月8日,经诉前公告程序,在没有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情况下,颍上县人民检察院向县提起民事公益诉讼。随即,颍上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,并作出上述判决。

  据了解,这是《中央、国务院关于深化加强食品工作的意见》提出“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”后,颍上县首例支持惩罚性赔偿金的民事公益诉讼案。

  公益诉讼为了广大社会人民的利益,法律了公益诉讼制度。根据公益诉讼的标的不同,公益诉讼分为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;按照提起诉讼的主体,公益诉讼可以划分为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、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,前者称为民事公诉或行政公诉,后者称为一般公益诉讼。

  《民事诉讼法》第五十五条:对污染、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,法律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提起诉讼。(阜阳新闻网)司马南被抓

  

关键词:减肥产品